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若涉及到分享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权益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是当参与企业投资的双方均处于同等地位,即皆为合伙人身份时,他们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转让各自所持有的投资份额。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官进行裁决。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为合伙人,那么他/她必须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方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份额转让给另一方。
然而,若其他合伙人对此表示反对,则该合伙人需尊重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或者考虑同意该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削减其相应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