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亲因犯罪入狱,为保障孩子权益,通常情况下,监护权会交由孩子的母亲承担。
然而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母亲已亡故或丧失抚养能力,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同胞兄长及姐姐有责任担负起抚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其父母已经离世或者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子孙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同时,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之规定,具有经济能力的同胞兄弟姐妹,对于其父母已经离世或者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弟弟妹妹,同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以上即为我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感谢各位的关注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