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之构成要件的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存在行为人非法制造人民团体公文的事实;
其次,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对人民团体的正常运行秩序以及社会公信力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第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皆是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故犯,即其行为目的明确且带有直接的故意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