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活动中,以低于或等于银行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的整数倍)作为上限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或条款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在日常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买方可能会面临资金周转方面的困境,从而未能如约支付货款这种突发状况时有发生。
若买方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需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等责任。
在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具体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卖方有权以买方违约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买方赔偿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此类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考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借款利息的约定利率可以适度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的整数倍)。
否则,超出此范围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