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发生拖欠及未尽债务偿还行为,相关法律责任与罚则将依照其欠款额度以及逾期时长而定。
首先,若累计拖欠金额达至万元整以至上浮,且发卡银行已向借款人催讨两次以上,期限超过3个月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此种情况将被视为信用卡欺诈犯罪,借款人需承担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借款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
其次,若所述情况并不符合前述标准,那么借款人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做出了明确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