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行的。
首先,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如若某一方当事人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不当侵害,那么该当事人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以此手段来捍卫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债权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务必提供相关的借据、收据、欠条等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关键性证据。
最后,当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起诉请求后,如经审查认为该案具备法定的受理条件,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反之,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及时地将结果通知给债权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