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转账记录是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与对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因为这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胜诉的可能性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积极收集和整理更多能够印证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为接下来的法律程序做好充足的准备。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1)尽可能地搜集到对方在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中明确承认借款事实的信息;
(2)回忆并寻找出借钱款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目睹,并尽可能获取他们的证人和证言。
将这些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证据提交至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官认为我们所提供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且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和有效性,那么对方就必须承担起偿还欠款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