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治安拘留程序期间,被拘留人员享有与家人会面的权利。
若遭受行政拘留处罚,被拘留者的家庭成员可凭具备合法性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探望,无需按规定事先申请。
此外,非亲属或朋友身份的人士,只要持有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同样有权进行探访。
然而,如果被拘留者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则仅允许其辩护律师与其会面。
在此情况下,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查阅相关案卷资料、调阅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