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检举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凿无误的;
2.采取积极措施制止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的;
3.在生产领域有发明创造或实现技术革新,从而提高生产力的;
4.在日常生产与生活过程中,能够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
5.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等。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