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当事人希望变更子女抚养事宜,可以依法提起第二次诉讼申请。
具体而言,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并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由于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违法行为,或者与孩子共同生活反而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明显且持续的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