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员工(包括农民工群体)若遇到不幸受伤事件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被权威医疗机构诊断、鉴定出患上了职业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事件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负责统筹管理本地区劳动保障事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提交必要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