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之后,应按照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能承担的经济负担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所需支付的抚养费用。
此项具体金额的设定通常为每月家庭总收入的20%至30%。
当涉及到抚养两名或更多子女时,这一标准可适度上调,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若父母双方并未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将以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准,参考上述比例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