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书提交之后,申请人仍有权利进行修改。
当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送达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其所指摘出的缺陷对专利申请文档进行相应的修订。
此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有权自行修正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文字与符号的明显笔误。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将其自行修改过的内容通知给申请人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