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所持信用卡进行超定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