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追责原则因人而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生产者需承担严格责任;
2、销售者则需要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这也是过错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在处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时,需将其视作一种违约责任,并适用于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不可抗力因素属于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