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岗位上需要对所在公司承担起忠诚和尽职尽责的义务。
不可否认的是,公司高管们不应该滥用他们在公司所拥有的职务权力和位置,为自身谋求私人利益,也不能使自己面临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的境地。
然而,如果某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或其子公司申请贷款,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那么这无疑将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身或者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向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因此,直接提供贷款的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