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会见次数并未受到限制,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和通讯联络。
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书面委托前往看守所请求面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必须在第一时间为其安排会见,且最晚不能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