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任务在于明确新晋入伙的股东是有意以现金形式入股,抑或是以实物资产或先进技术作为股份注入。
对于非现金形式的股权注入,建议先进行深入评估,以确定相应的市场价值。
若新加入者决定以现金注资,则有以下两种参股途径供参考:
首先,可以考虑提升原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次,原有的股东可以考虑将其所持有的一部分投资进行转让,从而保证最初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
关于接纳新股东以及选择何种参股方式的决策,全凭原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