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有权进行子女探访,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关于探视权的实施方式以及具体时间,双方可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将交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在探视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请求暂时停止探视行为;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正常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