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在经历发卡行的两次催缴之后,时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清,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被视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哪些情形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将会详加阐述:
(一)持卡者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持卡者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持卡者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催收;
(四)持卡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偿还;
(五)持卡者利用透支所得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