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减轻处罚,其内涵在于在法定刑限之下施用刑罚,且仅限于主刑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可以将减轻处罚划分为两大类:
首先,若犯罪分子具备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则应尽在下部法定刑之中量刑定罪;
其次,即便犯罪分子无法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但鉴于特定案件之具体情形,对原判决中确定的法定最低刑予以判处后,倘若裁判者仍认为过重,则可依法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并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再度进行量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