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呀,涉及到判决或追诉时效这个问题的话,是需要根据法定的最重罪名以及案子过了多久来决定的哟。
如果警方已经开始立案调查啦,那么就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哦。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呢,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这条哈:
如果一个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过了五年就不能再追究责任啦;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话,那就要过了十年才不能追究责任;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那就要过了十五年才不能追究责任;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死刑的话,那就要过了二十年才不能追究责任。
不过呢,如果过了二十年后觉得还是得追究责任的话,那就得上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咯。
然后呢,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这条也很重要哦:
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有人故意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话,那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啦。
还有就是,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是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的话,那也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