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负有为借款人提供相应贷款服务之责任与义务;
若贷款人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日期及金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资金,给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者,贷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贷款人亦具有对该项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形之自查权和监察职责,以确保借款资金得以合理利用。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所借资金,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新的借款资金、提前回收已发放的借款资金或者解除相关借贷合同。
同时,贷款人还需遵守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