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涵盖了诸多方面:
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适当限制;
查封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冻结相对人在金融领域的部分存款和汇款等具体事项;
乃至其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强有力的措施主要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
对人身自由的临时性限制,以及对财务财产的临时性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