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即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首先,对于案情清晰明确且证据充足的案件;
其次,被告人当庭明确承认自身罪责,对于检方提出之指控毫无反对意见;
最后,被告人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任何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通常应在法院受理之后二十日内即宣告审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