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及的问题,丈夫在重婚期间的财富,通常情形下是能够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加以分割的,但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特殊约定的话,则需另行考虑。
依据相关法规法条,在离婚诉讼中,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分割对象。
至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部分,应由双方自主协商处理。
如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将由法院依据实际财产状况,遵循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妇女以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