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如其所犯之罪行得以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者更高者,则可考虑实施假释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能够获得假释资格的囚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诚恳认错;
其次,他们应具有真正的悔过自新意愿并积极投身于改正过错的过程中;
再次,他们需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纪律,同时积极参与各类政治、文化及技术方面的学习活动;
最后,他们还需要积极投入到劳动生产中去,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