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子女的抚育豁免权事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变更:
第一种是双方达成共识后进行的协议变更,在此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可先行进行充分的协商,若最终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另一方便有权获得子女的抚育豁免权;
第二种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诉讼变更,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将依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法裁决是否批准该项变更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