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形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特定场所、设备或财务;
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和汇款,以及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法规之外的其它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立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