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赠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非赠与人明确表明其欲将该财产赠送给某位配偶,否则的话,该赠送行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以及相关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因知识产权而取得的收益;
(4)在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包含在内;
(5)除上述各项之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于这些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