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尽管是在结婚后共同承担每月的房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如在离婚时出现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应首先达成书面协议;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诉诸法院裁决。
而对于在婚前购买并仅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虽然同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每月的房贷,但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归属权将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如不能达成协议,则需由法院审理并做出合理判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何种情况,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离婚时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都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