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对那些在公共场合喧哗吵闹、毫无原因地制造纷争、进行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定罪。
针对此类状况中产生的轻伤程度,尽管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但仍然有可能归为寻衅滋事罪范畴。
那么,关于寻衅滋事导致轻伤以及累犯的判定标准和相应刑期,您是否有所了解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所致轻伤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
此外,若累犯情节成立,则需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