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其一,若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情况;
其二,若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性;
其三,若涉案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