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表示,持卡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既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限制进行透支操作,并且在经过发卡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按期归还欠款的行为,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