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应予以关注的关键事项:
首先,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之前,必须对其进行严谨的审查工作,并提交至县级或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其次,保证金需在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最后,保证金应存入由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