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判罪与执行死刑犯的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则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最终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复核的死刑案件,其审理工作将由审判员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来完成。
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便会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