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数项犯罪行为必须源于同一犯罪目的,同时在这一目的驱动之下进行了多种相关联的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主观故意可能各异,但每一种行为都必须具有故意的性质;
若犯罪者在进行相关联犯罪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构成法律上认可的牵连犯。
其次,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两个或者更多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最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形式的关联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