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这一犯罪类型,其犯罪构成通常包含四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1.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客体要件。
此种犯罪类型侵犯了国家对于血液制品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
2.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客观要件。
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在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不良后果。
3.接下来,关注一下主体要件。
本罪的实施者主要是那些专门负责供应血液制品的相关机构或组织。
4.最后,我们来看一看主观要件。
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属于过失性质。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