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对于未满十二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将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但如果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行,且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达到重伤程度并留下永久性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核和批准后决定进行追诉的,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如果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八种罪名,同样需要对其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