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时间范围内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定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