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过程中,拥有权利对合并行为表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合并各方的所有债权人皆有权力提出异议。
这是由于公司合并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益关系由各有关方面构成,合并行为可能会对所有债权人都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于被合并方的债权人而言,他们受到的冲击或许更甚——例如,如果被合并方为亏损企业,那么该类债权人将面临更加严重的财务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各债权人的权益,应尽可能地给予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平等的关注和保护。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