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分子在接受拘役惩罚时,若其满足缓刑的特定需求,那么便可享受缓刑制度带来的益处。
此种特定需求主要聚焦于犯罪行为本身的轻微性,深刻的忏悔之心,不再重蹈覆辙的决心以及缓刑宣告对于居住地社区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四大方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罪犯同时被判处了附加刑罚,附加刑罚也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