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四大要件:
首先,在主体方面,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从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再次,从客体层面来看,该罪行侵犯了公共秩序并妨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