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过两次催收后,经过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就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此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