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离婚申请方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确认其真实意愿;
2.详细审阅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达成的协议条款与具体内容,如: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关于自愿离婚的真实性,以及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2)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3)向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询问他们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有何看法和建议;
(4)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态度和方案;
(5)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探视权方面的约定。
3.根据以上审查结果,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补充公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