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若持卡人存在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即违规透支的金额或时间超出了相关规定,且已被发卡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但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则应被界定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下列情况中,均视为达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标准:
(一)明确知晓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却仍旧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无节度地挥霍滥用透支资金,同样使得还款成为难题;
(三)违规透支后选择躲藏,甚至变更联络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四)抽走、转移资金并隐匿财产,试图以此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