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所定的相关条款,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根据其所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
倘若犯罪嫌犯的诈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被判处五年以上、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额度的罚金。
然而若犯罪分子的诈骗金额达到极为惊人的地步或者其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程度,那么就会被判刑至十年以上甚至是终身监禁的最高刑罚,而且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额度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之后仍然继续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