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相关问题做出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其第六条明确阐述了,若持卡人以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超越了法定的信用额度或者是超出了预先设定的贷款期限进行透支行为,而且在接到了发卡行发出的两次还款通知之后,经过了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