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决并非一成不变,在裁决之后,仍存在变更的可能性。
无论在离婚后的任意时间段内,只要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能力出现重大改变,都有权向法庭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程序通常是由双方先行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
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也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