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中,若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如实告知的法定职责,保险公司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该合同。
在此之前所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先前条款的告知义务,如果足以对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用产生影响的话,那么保险人就有权宣布合同无效。
然而,上述提到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得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还没有行使,则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此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已经超过两年时间,那么保险人将无权解除合同;
即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